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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乡村社区建设实态考察报告

    信息发布者:黄幸坚
    2017-12-20 14:27:22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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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乡村社区建设经验

    德国城乡人口比例差距很大,乡村地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低于2%,且呈持续下降的趋势,农业生产对于国民经济的贡献份额也不断降低,但乡村地区在环境、文化建设及社会福利方面却在不断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安逸,极具吸引力。“对于德国人来说,选择在城市还是农村居住,更多地取决于自己的生活习惯。”[1]多年来,在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框架指导下,德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极具特色且富有成效的乡村地区建设发展模式。


    1.1 刚柔并济的乡村规划法规体系
    德国是当之无愧的“法治国家”,其城乡规划起源于公共部门对于城建事务中执法管理的关注,特色在于围绕土地利用问题以法典化的形式建立一套尽量详细的法律框架系统,针对各项相关的城乡建设与开发活动,从内容到形式都做出明确规定。


    德国第一部切实针对村庄更新的法律是1954年颁布的《联邦土地整理法》;1965年德政府又针对城乡规划在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村基本生活条件方面的作用对城乡规划的基础《建筑法典》进行了修订,从此有关村庄更新的条款成为《建筑法典》的主要内容。


    此外,《联邦国土规划法》、《州国土规划法》和州发展规划通过区域规划对村庄更新起控制作用,村庄发展规划和村庄更新规划的制定不得与上述法律相悖。其他相关法律如联邦自然保护法、景观保护法、林业法、土地保护法、大气保护法、水保护法、垃圾处理法、遗产法、文物保护法等也是制定村庄更新规划必须遵守的法律和法规[2]。在刚性的法定规划基础上辅以非法定的柔性规划手段和措施,共同保证了的德国乡村的成功转型[3]。


    1.2 持续不断的乡村更新规划
    德国政府在1970 年代系统地提出“城市与乡村地区的城市设计性更新”,开启了针对乡村地区建筑和基础设施更新的广泛讨论;到1975 年,欧洲兴起了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乡村建设开始重视保护问题,1977~1980 年进一步提出了“未来投资计划”,提出了针对德国全国范围的“农业结构和海岸地区保护议程”,保护和塑造乡村地区的特色形象成为工作重点;1984年开始,乡村更新被确定作为“农业结构和海岸地区保护议程”中的独立内容。


    乡村规划因此逐渐从单纯重视乡村地区历史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发展到从整体上思考村落与整个乡村地区的发展相结合,并且开始积极推动乡村居民的参与;自1990年代起至今德国为了与欧盟的相关农业政策和区域整体发展政策结合起来,乡村更新规划都是从区域整体发展角度出发,构建乡村地区在区域内部的新角色和新意义(见图1)。


    图1德国乡村规划历史阶段划分示意图


    1.3 自下而上的更新过程
    德国乡村更新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任何一项村镇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最终的建设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公众。村庄建设更新的每一步决策都必须由政府决策、规划部门和村民三方利益主体组成,三方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和妥协最终制定出一个乡村发展规划。《建筑法典》保障了公民在规划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和地位,并通过平等参与和协商的过程,缩短社区政府、专业机构、专业协会和村民的距离,加强沟通与交流,调动村民参与村庄更新的积极性。为了让村民更加主动地参与村庄更新建设,社区政府通过讲座、集会、媒体以及网络等平台,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村民,广泛征询村民有关村庄更新的意见和建议[2]。


    1.4  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创新

    德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遗存。为有效地保护各种文化遗产,正确处理好建设中新与旧的关系,德国政府规定:具有200年历史以上的建筑均须列入保护之列,并拨出专款用于支持古建筑、街道的维修、保护工作。同时,德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并不主张简单的复制,而是运用现代技术为其重塑灵魂,这样既可以满足现代功能,又创造性地保护了历史遗产。在乡村更新建设的实施过程中,对于历史文化和对老街小巷的保护、修复的重视,以及对于历史场景的维护与重现,也是基于这样的的建设和保护态度,才形成今日德国乡村别样的景致:南德的村庄和北德不一样,西德和东德也不雷同,不仅美观,而且有各地独特的历史文化氛围。


    1.5 多样化的产业结构模式

    除了政府和联邦、州的支持和反哺政策之外,德国乡村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还在于自身的产业优化升级。德国城镇化的基本倾向是分散化,即在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日益扩大的基本倾向下,城镇本身的建设用地规模并没有变得越来越大,而是都市区中的传统农业型村庄转变成为二三产业工商城镇的越来越多,这样就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城乡经济增长创造了可能,由此形成了一种推动城乡发展积极有效的产业结构模式——“农村工商化模式” [4]。


    2
    法国乡村社区建设经验

    与英国、德国等其他欧洲强国相比,法国的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直到 20 世纪中期,全国的城市人口数量才超过乡村人口。其乡村建设的长足进步始于二战之后,至1970年代末,法国只用了二十多年时间就高速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一跃成为全世界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法国农业土地面积占整个国土面积的55%,并且法国乡村开发与城市开发同样重要,被纳入统一的国土开发政策和空间规划体系,这种城乡统筹的乡村开发建设政策框架、实施机制和规划管理,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2.1 政府的推动与扶持

    二战后法国农村的发展水平很低,农村空心化严重,农村人口老化、密度稀疏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为消除地区发展不平等,解决法国农业问题,法国政府开始实施“领土整治”政策。其基本方针就是通过国家加强对经济状况最不利的落后地区的经济干预,达到装备落后农业地区现代化工业建设的目的,减轻城市工业过度集中的压力,实现生产力比较合理的布局。其主要措施可以归结为:


    (1)鼓励发展农村工、商业。法国在农业地区和山区农村有选择地开辟了一些“新工业区”,同时政府设立“地区发展奖金”,以奖励到指定的具体落后地区新建和扩建工厂的企业,还设立了“农村特别救济金”,奖励工业企业和其它行业迁厂到那些居住人口稀少的农村和人口出生率低的地区建新厂。


    (2)恢复发展农村手工业。国家设立了“手工业企业装备奖金”,鼓励在农村和乡镇及新兴城市附近发展手工业企业,鼓励发展适合农村需要的农产品、食品加工业和小型加工工业。


    (3)大力发展农业畜牧业。在法国,农民收入50%以上靠畜牧业,提高畜牧业生产现代化水平,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因此政府采取奖励办法和技术措施,确保农民能够购买畜牧业现代化机器装备和其它设备[5]。


    2.2 重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自“农村改革”伊始,法国便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首位,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措施,有步骤、有重点、分期分批地进行各项工程的兴建。


    (1)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自1952年开始法国政府成立了各种合法化公私合营公司,由其承担各地区整治工程和农田水利的兴建,由政府统一管理。农田水利工程的大部分投资由中央政府提供,一般占到投资总额的60-75%。1955年修改法令,允许地方政府的农业、工业部门参加投资与管理。国家资金所占比重逐渐下降,银行和专业金融机构投入了大量资金,这对农田基本建设起了推动作用,这一举措促进了1951至1961年间法国农田基本建设的较快发展。


    (2)发展农村交通运输和电讯事业。在1955-1965年间,法国大规模修建了各种公路网,加速实现铁路现代化、电气化、内燃化,此外还大力发展海运、航运事业、并使农村的公路、铁路、航运同发达的工业区相沟通,这使农村交通大为方便。在第四个“经济计划”时期内,着重发展农村电讯事业,使电讯线路增加40%,农村小型水力发电站有了较大发展,农村电气化和自来水供应扩大到边远乡村和山区农村。


    2.3 完善农村教育、科研与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二战后为了提高农民教育素质、提升农业科技实力,提供相匹配的农业科研推广体系,法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1)建立以高等、中等教育和农业业余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教育体系。从1967年开始,法国政府设立了农业技术教育奖学金制度,要求农民子弟必须经过“绿色证书”毕业考试,系统地接受现代化农业职业教育。


    (2)建立完整的农业科研体系和健全的推广体系。在农业研究方面,形成以法国国家农业研究院(INRA)为主体的农业科研创新体系;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积极探索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科研新机制,并在各地形成农业科研成果的推广网络,包括农业学校、农会、农业合作社、农业资源与发展服务中心和专业技术研究所等;


    (3)政府鼓励地方和私人在农业地区创办农业科学研究机构。


    2.4 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

    法国的浪漫与优雅即使在乡村住宅中也毫不隐讳,其乡村风光旖旎,形成了独特的“法国乡村风格”,将田园生活、“诗意栖居”诠释的淋漓尽致,环境的可持续保护与更新是推动乡村复苏的重要手段之一。总结法国乡村建设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众参与建设。居民参与规划设计已经成为法国乡村地区规划的基本模式,为了解决众多复杂的问题,法国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从各方面入手试图找到问题的答案,主要有公众的参与,政府对法律工具的保证、教育和研究。


    (2)严格执法,依照法律治理环境。法国政府坚持“以法治景”方针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是抓法规的制定,二是抓法规的执行。并且法国各地方都有一支有权有职的执法队伍,发现有人破坏景观环境,和城市的警察一样,可以行使处罚的职权。


    (3)有效保障环境策略实施。为切实保障环境保护及更新策略的实施,法国政府采用了多样性的保护工具方法。1993年颁布了“景观法”之后,有力保障公众环境行为;1994年起,又出现了景观环境合同,1995年出现景观环境规划策略,1996—2006年出现了景观环境地图,这些都成为公众调节乡村环境的有力工具。


    3
    案例引介:德国可持续乡村社区

      图2 绿屋顶    图3 雨水渗流井      

    图4 雨水收集沟  图5 依地势设计的雨水收集系统


    德国汉诺威Kronsberg生态社区位于汉诺威东南部城乡交接处,规划设计理念为:“通过营造舒适、节能的乡村生活,增加居民的生态文化享受”。其成功建设经验集中体现于城乡“可持续”发展中,这种“可持续”理念突出表现在环境可持续、文化可持续和经济可持续等方面:


    环境可持续性体现在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及新材料和新技术调节室内温度以实现低能耗甚至零能耗,结合社区绿化使用绿屋顶、雨水花园、草沟、人工湿地等进行雨水收集和洪水调蓄(见图2至图5),使社区绿地具有生态、休闲、美化环境的多重功能;


    文化可持续性包括社区发展过程中对传统文化标识、景观特色、生活方式的集成和融合,通过社区景观与区域标志性文化建筑相呼应,增强社区居民的文化和社会归属感,指导对新建住宅布局、结构和外观,使之与城乡社区原有风格融合,通过现代化的内部设计和设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通过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活动空间、菜地等延续农业文化脉络,满足居民生活方式转换过程中的心理需求;


    经济可持续性主要体现为通过产业布局和交通设计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距离的就业机会。“可持续社区”充分利用空间和生态智慧,提升了社区生态环境调节能力和环境质量,降低建设用地对环境的影响,增加了社区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文化元素。


    4
    德、法经验对中国乡村社区启示

    4.1 加大政府推动力度,制定合理规划

    在乡村社区的建设过中,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制定促进乡村地区发展的倾斜政策和措施,涵盖村镇建设中的农业、工业、房地产业、人口、产品流通及税收等方方面面;同时乡村建设必须有科学的规划体系及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支撑,并应保证规划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同时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确保规划实施;政府对于亟待发展地区还应给予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政府基于“城乡统筹”的举措会给我国农村地区建设指出宏观发展方向,唤起各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局面。


    4.2 推广先进农业科学技术
    科技是农业发展的源动力,“科技下乡”是确保先进科技应用于农业的有效途径,政府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开办培训班,举办农业科技知识讲座、指导农民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业,实现农业的高度机械化、自动化。同时,大力发展化肥工业和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把生物学、遗传学的新技术运用到农业领域,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率,解放更多农业劳动力。


    4.3 重视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乡村社区的建设要把创造比城市更优美、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放在首位,为农民营建宜人的人居环境。应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这既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推动乡村社区建设高瞻远瞩的实践。以政府为主导,以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为主要内容的公共产品供给将是中国乡村社区建设的另一个基本思路。


    4.4 保护历史文脉和生态环境
    乡村社区的发展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加大乡村工业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制度,认真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向广大农民宣传公益意识、环保意识、文化传统保护意识,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社区、个个参与建设的氛围,把农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及历史文脉传承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5
    丹麦乡村社区建设经验

    丹麦于上世纪70年代完成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人民生活富裕,高福利、高收入、高税收、高消费,是工业、农业都很发达的现代化经济强国,其农业科技水平和生产效率居世界前列,全国耕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2%,但仅有2%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的农牧业产品足够1500万人食用,因此丹麦2/3的农牧业产品可以出口到世界170多个国家地区,是其外汇主要来源之一。丹麦的乡村环境优美,安徒生童话中描述的恬静城镇、美丽的村庄,都源于丹麦城乡共融的发展格局。


    5.1 规范、专业的农民合作组织

    丹麦是世界上农民合作社最发达的国家,各级农业合作团体已经深深地融入了农业部门中,现有无数的协会网络和结构,通常被称为“丹麦模式”。如表1所示,丹麦的农民组织分三个层次:国家级丹麦农民联合会、小农场主协会、农民组织合作社。


    名称

    级别

    始创年份

    分会数目

    会员数量

    丹麦农民联合会

    国家级

    1893

    100余个

    6.4

    小农场主协会

    地方级

    1910

    190

    1.7

    农民组织合作社

    民间

    100多年前

    ——

    全部农民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丹麦没有专门立法约束各级农民合作组织的成立,合作社的成立及运行基于农民的完全自愿,始于农民自己,由通用的判例法、习惯法和各个章程调控其正常运行。各级合作社的基本目标是为农民创造最佳的经济环境,得到最大利益的回报。合作社通过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组合,实现了大规模的分工、分业生产,把分散的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融入了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


    5.2 “生态村”的建设模式

    1991年出于对环境破坏、资源耗竭与生活方式的不可持续性的反省,丹麦成立了生态村组织,其最初的实践强调整体设计、自给自足、社会关注、民主管理和廉价建造。主旨在于社区资源闭合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适宜性技术的应用和尊重当地社会生活方式。最为典型的生态村为建于1982年的迪赛科尔德(Dyssckilde)、建于1986年的安德山木芬德特(Andelsamfundet)及建于1995年蒙克斯戈德(Munksgaard)生态村,这三个建设实例充分说明了丹麦生态村从无到有,从大众质疑到公众普遍接受的实际发展状况。


    5.3 完备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丹麦开始进行规划制度改革,并加快了城乡规划立法工作。目前,丹麦正在执行的是1992年开始实施的《规划法》。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保证所有的规划在土地利用和配置方面综合社会利益并有利于保护自然和环境,实现包括人居条件、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等社会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丹麦政府还设立了一系列的空间规划法案,在空间规划编制的程序方面十分严谨,既保证了各方利益的尽可能一致,也为规划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5.4 层次清晰的空间规划体系

    丹麦空间规划体系强调的重点是:确保国家及各市都能以规划和经济为基础适当考虑发展;创造和保存有价值的建筑物、街区、都市环境和风貌景观;开阔的海岸是在规划中应给予重点关注的自然和风景资源;防止空气、水、土壤和噪音污染;要求公众积极参与规划过程。丹麦空间规划体系由国家规划、区域规划、市规划和局部规划四部分组成,各层面的编制主体明确,规划主要内容从城镇宏观建设到微观布局深入浅出、层次清晰。同时《规划法》将丹麦空间规划的责任明确授予环境部长、12名区域规划权威专家和271个城市理事会。城市理事会负责城市综合规划、局部详细规划以及农村地区建设和土地利用变化的审批;12名区域规划权威专家负责区域规划;环境部长可以通过国家规划动议对分散规划产生影响;政府可能从国家利益出发否决城市理事会和区域规划权威的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可能上诉到自然保护裁决委员会,但是只有规划方案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提交上诉[7][8]。

    6
    瑞典乡村社区建设经验

      图1 瑞典“达拉木屋”  图2 瑞典古屋    


    瑞典多次被评为世界上最适宜人类居住的国家之一,在工业革命以前却是一个连“吃饭”问题都解决不了的国家,然而在100多年后的今天,瑞典已经从一个贫穷的农业国转变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之一,目前瑞典农业产值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农、林、牧、渔的从业者也仅占总就业人数的21%,但由于其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高,不仅自给有余,还有出口。而且该国还成为世界上生态农业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瑞典的乡村也成为了一道亮丽的风景。


    6.1 对乡土建筑的保护
    从18世纪末瑞典开始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很多农民进城务工,农业和农村也进入了现代化进程。出于对传统农村民俗文化消失的担心,1850年前后瑞典的一批学者开始研究农村传统民俗、乡土建筑等。最初的保护手法是修建民俗博物馆,以展示过去的传统生活方式;到19世纪初瑞典成立了一些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开启了乡土建筑保护的历史;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很多地方及农村成立了一些民间协会,研究、收藏和保护当地历史和建筑,迄今为止瑞典已成立了1850个民间历史和保护协会。如图1所示即为在瑞典乡村随处可见的“达拉木屋”,图2为瑞典传统Häbre(古屋)。

     同时,瑞典还通过立法手段保护乡土建筑,并且不分国保、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而是按性质类型和国有、私有进行分类,如是私有建筑可在修复时从政府和文物部门得到保护理念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帮助,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得到经济上的资助[10]。


    6.2 节能环保的建设理念

    作为维京人的后代,瑞典人敬畏、眷恋大自然,尊重环境,并能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约束自己的行为,具有很强的节能环保意识。瑞典政府也非常注重对全民族的环保教育,瑞典公民自小学三年级便开始学习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此外,政府还编制了垃圾收集及基础处理宣传册发给居民,使居民便于掌握相关知识,从而在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人们不仅能较为自觉地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更会主动向议会和政府提出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需要,推动各种相关制度的建设。因此,瑞典才会存在全球独一无二的古老法规——“自由通行权”,即在大自然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通行,即便是属于私人的草地或森林,也不例外。


    6.3 完备的乡村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极广,包括教育和就业以及住房、养老等多个方面。长期以来,瑞典政府始终致力于对各种福利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并予以较大的投入,每年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占整个国民收入的40%左右。并且,各种社会保障强制要求所有公民必须参加各种社会保险。通过强制执行,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众的受保障程度。政府在制定各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采取了普遍性与特殊性高度结合的方式,即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惠及所有民众,如在养老保障方面,养老金人人有份,数额也相同。但是,为了更好地提高保障水平,政府还为部分群体提供附加养老金,即按照具体对象的收入、纳税情况、工作技能、劳动性质等来提供养老保障,具有较强的个体差异性。这样一来,既实现了社会保障的最大化,也兼顾了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实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结合。


    6.4 垃圾处理形成现代化产业

    图3 瑞典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图4 瑞典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瑞典是全世界生活垃圾处理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垃圾分类收集系统中的垃圾产生、转运、处理的各个环节都设有配套的基础设施,并且没有明显的城乡差别,乡村社区的固废管理是全国固废管理的组成部分,如每个社区都设有“交流废物间”,可以把自家不用的物品放在里面,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物尽其用”(见图3),并将乡村固废的收集、转运和资源化利用纳入所在市政及废物管理企业的管理系统(见图4)。同时还设置了垃圾处理法律法规及体制机制,建立了完备的垃圾处理制度,并且实施公司化运行,实现垃圾处理的产业化模式。


    7
    案例引介:丹麦典型乡村社区建设
    7.1 丹麦Trekroner新乡村社区

     图5  社区整体布局 图6 旧农庄改造后的住宅布局

     图7 居民公共活动场所   图8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

    图9居民公共活动厅  图10公共晾衣间

      图11居民自有菜地    图12保留的小片牧场,黄色楼房为大学教学楼


    丹麦Trekroner新乡村社区以Roskilde University (罗斯基勒大学)新校区为发展核心,包括了本地原住居民的重新安置和大学师生、其他居民居住空间的规划设计,其主要特色是在从乡村向城市转型和旧农庄改造的过程中延续农业文化脉络、突出共居理念(cohabitation)和公共空间设计,对于我国众多大学城和卫星城规划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见图5至图12)。


    7.2 丹麦古村落莱尔(Lejre)

    图13 莱尔古村落整体布局 图14莱尔博物馆及周边建筑

    图15  博物馆门前的牧场和马群 图16 莱尔博物馆      

    图17 莱尔皇家花园    图18 对面的现代民居


    丹麦古村落莱尔(Lejre)传说是铁器时代莱尔王国的首都,该王国可能是中世纪丹麦的祖先。这里发现了古代维京人的大型船屋、墓地及中世纪学堂等,因此成为丹麦重要的历史文化保护地。这里有莱尔博物馆,莱尔皇家花园等古迹博物馆,也有当地居民居住,但现代居民住宅、农场与保留的古迹浑然一体,突出了历史与现代的完美融合(见图13至图18)。


    8
    北欧经验对中国乡村社区启示

    8.1 实施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保障民生的首要前提和基本价值目标,致力于改善民生的中国政府更应如此,但据 2011年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约有 23.3%的居民认为过去一年内因贫富差别而受到了不公平对待[11]。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实施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城乡居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的最为有效、直接的举措。只有保证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的权利,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公正,缩小城乡差距。


    8.2 建立和完善农民教育机制

    中国农业科教面临着起步较晚、运行体制不畅、农业研究经费投资少、有效使用率低等诸多难题,这是制约我国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反观北欧农村农业科教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乡村社区应加大农业、农民教育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引导,培育典型;发挥社区的服务和领导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教宣传活动,激发农民热情;同时,用法律手段保障农民参加农教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农业专门法律,以便责任到人,责任到事;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实现培训与就业有效对接。


    调整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农业培训,树立农民的自豪感和自信心;更要保证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投入,以此保障农民教育持续运行。农业教育与农业、农村的发展息息相关,在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农业教育机制势在必行。


    8.3 尊重、保护乡村非物质文化遗存和传统建筑环境

    “新农村城市化”已逐渐淡化了人们对乡村特色的理念,这种城市形态的绝对量化已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标准模式,造成的结果即为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乡村传统特色消失殆尽。但“美丽乡村”应是有别于城市景观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用生态文明的理念统筹城乡发展。


    在保护、改造、新建乡村社区的过程中,应重视不同地域的街道、地块和住宅、村落层级结构以及基础设施中所包含的非物质文化内涵,以此指导乡村社区的空间发展及空间布局。


    在规划设计时,充分尊重当地风土人情,保证规划模式适应地区的“时间发展”,让地方特色在乡村社区的营建过程中得以存活并发扬光大。以期达到乡村社区无论从空间维度还是时间维度上都能够有序、合理发展。


    在建设手法上采用现代先进的建筑技术,营造传统建筑环境,以找回失落的乡村社区文明和文化,促进乡村社区社会经济与环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促进乡村活力再生及辉煌再续[12]。


    8.4 推广乡村能源技术体系

    乡村能源技术对与乡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从技术方面看,农村能源技术日趋复杂,高科技含量不断增加;从功能上看,农村能源技术正由传统的“能源服务型”向“生产服务型”“生活质量服务型”和“环境服务型”转变。从我国农村能源利用现状来看,农民对能源技术的采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技术属性的了解,大多数乡村能源技术属于科技含量高的新技术,农民通常不知道哪里有新技术,在哪里可以获得相关信息,又能够得到政府什么形式的技术与财务援助[13],由此可见知识和信息的推广普及对能源技术的采用尤为重要。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应该建立“市场推动”与“计划推动”双效结合的模式,即从农村经济发展对能源技术的实际需求出发,加之政府的有计划推广,如给予补贴、优惠税收、建立示范项目、技术培训等,真正实现农村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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